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賴美惠 (原名 賴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茗祥 (原名 廖建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9,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