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鴻斌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聲字第8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聲字第1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3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0年2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鄭水銓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