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萬易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裁判費。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對於兩造所生末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上開應徵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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