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6月間起至85年10月間止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6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79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0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