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黃榆凱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張碧雲 律師被告 劉冠廷
劉柏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翁熒雪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