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蔡承翰 被告 謝學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上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吳保任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