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9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551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92號、105年度偵字第271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4日下午3時45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