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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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36號
109年度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育仁選任辯護人楊曉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9908號),後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24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因傷害案件,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156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陶育仁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檢察官另就傷害案件提起公訴,本院合併審理,被告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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