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68號原告 王禎祥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事件,雖於起訴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蒔 田秀人 ,惟蒔田秀人於原告於起訴前已死亡,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6月5日北市警刑司字第10734833401號公告及入出境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憑,是原告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疑義,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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