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1號原告 齊之瑋 被告 林志龍 上列被告林志龍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81號),經原告齊之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10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1件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