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9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庭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庭大發 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23日出境,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致對相對人之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上開規定不得行之,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