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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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啟而 被上訴人即原告 雅旭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59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3,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工程法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鞠云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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