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佳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奇前因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