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6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移調字第186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聲請人 黃柏晟 相對人 吳菀 芠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李秋瑩書記官劉紀君調解委員孫玉文委員朗讀案由。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黃柏晟到相對人 吳菀芠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兩造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案件,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5,000元,給付方式如下:
1、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300元。
2、聲請人自114年6月15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500元。
3、聲請人自115年1月15日起至116年11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1,000元。
4、聲請人願於116年12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400元。
5、聲請人自117年1月15日起至117年6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相對人1,000元。
6、上開分期款項,均匯入聲請人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兩造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案件或所衍生之相關糾紛日後均不得再向對造請求任何給付或賠償。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㈣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詐欺等案件,願意原諒
相對人,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如相對人符合緩刑條件,聲請人同意法院對相對人為附條件緩刑宣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黃柏晟相對人吳菀芠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劉紀君受命法官李秋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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