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瀚 即 王惠重 債務人 盧金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瀚於民國88年10月27日偕盧金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32,256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