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馨如訴訟代理人林長振律師(法律扶助)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