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7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聲請人 韋錦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正圓有限公司、 陳玉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二、提出票號289688之本票原本乙紙。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