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六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住址、遭遷移新址不明為由而退回之存證信函信封所示及戶籍謄本所記載之地址,皆為台南縣永康市○○○街○○○號,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