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本件被繼承人之兄輩中長幼排序為四男,未據載明,請敘明。並提出該四男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無可通知之者,應立切結書以代之)。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如其父母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另提出被繼承人兄輩之 張碧乙張吉秀張吉明張愛專張愛足 、張丟、 張久子 之除戶戶籍謄本。 張愛孟 已出養之戶籍謄本,如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四、已無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切結書。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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