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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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進茂選任辯護人黃永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擇期於民國103年6月12日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