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莊竣泓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莊竣泓就所犯108年執六字第3783、3784號及108年度執更六字第982號、109年執六字第472號等執行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受刑人並無直接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倘其誤向法院聲請,自屬於法無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係由受刑人本人於109年7月21日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非由檢察官聲請,有聲請狀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受刑人並非合法之聲請權人;且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亦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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