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40號原告 陳文 訴訟代理人 賴玟玲
壹、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第5款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大陸人士其訴訟代理人雖提出委任狀代理起訴,惟該委任狀未經海基會驗證,是否確經原告合法委任提起本件訴訟不明,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經海基會驗證之委任狀,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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