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吉立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政如 被上訴人英記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米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為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事件免徵上訴審之裁判費。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定安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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