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68號債權人 陳瑩錚
送達處所:嘉義縣○○鄉○○村○○0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智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貸
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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