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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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95號原告 李筱莉 被告赫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2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4,299元,應繳裁
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幣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許國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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