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94號原告 楊彩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錦祥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9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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