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4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林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零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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