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惠玲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發生原因為何?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元】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起至104年2月,期間內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工作,亦請陳報無工作之時間起迄),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含正職及兼職之薪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政府社福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補助、身障補助等),亦請提出實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聲請人配偶101及
102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報到院。此外,請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膳食費4,500元、房屋租金4,000元、通訊費
299元、交通費1,000元、醫療費1,000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說明,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