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鍾政諺 債務人王和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部分㈡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㈠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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