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77號原告 羅克強
鮑博文 何國興
陳天川 宋柏輝
張文賓 許元來 黃宏裕 葉秋香 彭國誌 彭國芬 彭國炫 李春敏 彭星瀚 彭琡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曾文生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同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楊偉甫變更為曾文生,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曾文生為楊偉甫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訴訟,代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訴訟行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