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
羅敏嘉 律師被上訴人小紅蕃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被上訴人 吳偉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二、三項關於「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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