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14號聲請人 闕進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松本富士子 、.人)、 松本惠美 (即 松本年 廣之繼承人)、 松本真由美 (即 松本年廣 之繼承人)、 松本考次 (即松本年廣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
二、釋明債務履行期及抵押權何時已屆清償期(應表明特定年月日)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之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