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4號聲請人 馬傳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傳峰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應具體說明相對人所分攤之金額分別為多少)。
二、相對人馬傳峰、 馬永吉馬永泉馬永清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物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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