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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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呂易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雲鑾
甘俊其
一、債務人歐雲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歐雲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