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得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驗得淨重0‧0六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案扣案之白粉乙包,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得淨重0‧0六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陸㈠字第九0一九00三六號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