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第9條載稱:「本契約如有爭議發生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約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