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26號原告 林萬成 被告 林振男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