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3號抗告人 朱頴森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5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非訟事件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月27日送達,抗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0頁),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