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0號原告 吳玉珍 被告 根津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此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根津正男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9頁),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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