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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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48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林馨柔
       韓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林馨柔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起邀同
被告韓秀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其陸續借款7筆合計新臺幣(下
同)191,568元,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182,484元,而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又被告之住所均
於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而據原告所陳報之借據,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金
門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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