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384號
上 訴 人 徐戎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俊榮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