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950號聲請人 張邱秋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兆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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