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金鳳
吳秀琴 陳愷松 陳希哲 林美媛 林水來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金鳳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林吳秀琴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愷松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希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媛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水來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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