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並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