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達偉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達偉因違反森林法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達偉因違反森林法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77號,編號2:107年度原訴字第18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