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7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人即債務人 李建盛
李張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2,800元,及其中新臺幣250,000元,自民國92年8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