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苡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9266元陳苡瑋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82954元陳苡瑋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96265元陳苡瑋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359986元陳苡瑋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陳苡瑋於民國113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計297,433元正未給付,其中289,266元為本金;7,699元為利息;4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苡瑋於民國113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計493,826元正未給付,其中482,954元為本金;10,711元為利息;1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苡瑋於民國112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計97,965元正未給付,其中96,265元為本金;1,70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苡瑋於民國111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5日止累計372,003元正未給付,其中359,986元為本金;11,31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