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峻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喻得芫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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