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債務人 李春燕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李春燕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春燕為美國籍,於民國104年6月2日入境後,已於同年6月19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人居留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