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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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75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鴻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讓與本件債權予貴公司之證明文件。(附件四)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逾欠日期為民國87年10月12日,則請求之加計利息、遲延利息新台幣20,140元、1,510元部分係計算至何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並提出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邱鴻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